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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民事诉讼法之延期审理与诉讼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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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4 19:29: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华图教育网整理了2017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为大家带来“2017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民事诉讼法之延期审理与诉讼中止”,希望帮助考生快速顺利的掌握2017公共基础知识相关考点。
    2017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民事诉讼法之延期审理与诉讼中止
    (一)延期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二)诉讼中止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公共基础知识考题日趋多样化和灵活。考生们对如何快速掌握2017公共基础知识考试知识点、有效提高考试成绩非常关注!华图教育网从考生备考角度出发,整理了2017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帮助考生快速突破记忆瓶颈,获取考试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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