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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刑法之危害行为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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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4 19:29: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华图教育网整理了2017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为大家带来“2017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刑法之危害行为的分类”,希望帮助考生快速顺利的掌握2017公共基础知识相关考点。
    2017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刑法之危害行为的分类
    刑法中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按通说归纳为作为与不作为这两大类。
    1.作为
    所谓作为,就是指行为人用积极的动作来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作为是犯罪中最常见的一种形式,许多犯罪也只能表现为作为的形式,如果行为人不采取积极的行动,那么,犯罪意图就不可能实现。
    2.不作为
    所谓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并且能够实行某种行为,消极地不去履行这种义务,因而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的行为。所以,不作为是人的一种消极行为。刑法上的不作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这是构成不作为危害行为的前提。
    (2)行为人有可能履行这种特定义务。如果行为人虽然具有实施某种行为的义务,但是由于某种原因使履行这种义务根本不可能,则不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而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在认定不作为时,关键是要判明行为人有无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仅仅违反一般道德义务的行为,只能受到道德谴责或者纪律处分,而不能构成犯罪。
    公共基础知识考题日趋多样化和灵活。考生们对如何快速掌握2017公共基础知识考试知识点、有效提高考试成绩非常关注!华图教育网从考生备考角度出发,整理了2017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帮助考生快速突破记忆瓶颈,获取考试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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