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188|回复: 0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商法之保险的要素

[复制链接]

63万

主题

63万

帖子

190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07966
发表于 2017-3-14 19:28: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共基础知识主要是测试考生对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华图教育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商法之保险的要素”,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保险的要素是指保险得以成立的基本条件。它包括以下三个条件:
    1.危险的存在。“无危险则无保险”是保险理论中的信条。保险制度建立的目的就在于应付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发生。所以,危险的存在是构成保险的第一要件。当然,并非所有的危险都在保险的范围之内,只有具备一定条件的危险,保险人才予以承保。这种危险通常被称为“承保危险”或“可保危险”。
    2.多数人参加保险。即所谓的众人协力,它强调保险是多数人在经济上的互助共济关系,由众多的社会成员参加保险,通过缴纳保险费以积聚巨额的保险基金,当少数成员因遭受危险导致损失时给予其足额、及时的补偿。基于众人协力这一条件,参加保险的人越多,每个人的负担就越小,危险的分散就越广泛,保险基金就越稳定,从而参加保险者的损失补偿就越有保障。
    3.补偿或给付。即所谓的损失填补,也就是对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经济补偿。保险不可能也不能消灭危险,保险的功能在于使投保人以缴纳保险费为代价,在未来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保险人对事故损失进行补偿或给付约定数额的金钱。保险的功能在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有着明显的区别:由于财产保险的标的是可以用金钱衡量其价值的,因此,保险人对损失按照填补损失的赔偿原则进行补偿;而人身保险的标的是人的身体和寿命,是无法以金钱衡量其价值的,因此,保险人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受益人一定数额的金钱。
    公共基础知识考题日趋多样化和灵活。考生们对如何快速掌握考试知识点、有效提高考试成绩非常关心!华图教育网从考生备考角度出发,研究总结复习备考的方法和技巧问题,帮助考生快速掌握核心要点,突破记忆瓶颈。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推荐:
    ·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代为清偿的效力
    · 公共基础知识毛概:对毛泽东思想的科学评价
    · 公共基础知识经济学:需求价格弹性的计算
    · 公共基础知识道德:社会领域的理想信念
    · 公共基础知识管理:行政系统的专门监督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新都网

GMT+8, 2025-9-15 03:13 , Processed in 0.056529 second(s), 9 queries , Win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