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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刑法:生产、销售劣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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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4 19:27: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共基础知识主要是测试考生对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华图教育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刑法:生产、销售劣药罪”,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本罪是指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第49条的规定,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3.超过有效期的;
    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6.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42条和第150条的规定处罚。
    公共基础知识考题日趋多样化和灵活。考生们对如何快速掌握考试知识点、有效提高考试成绩非常关心!华图教育网从考生备考角度出发,研究总结复习备考的方法和技巧问题,帮助考生快速掌握核心要点,突破记忆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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