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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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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4 19:27: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共基础知识主要是测试考生对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华图教育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将物品交付他方,他方给予保管并获得保管费用的合同。在保管合同中,对他人物品进行保管的人称保管人,将自己的物品交托保管人的人称寄存人。
    保管合同有如下特征:
    1.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规定,保管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为实践合同,其成立以交付保管物为要件。
    2.保管合同可以为无偿合同,也可以为有偿合同。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3.保管合同以物品的保管为目的。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尽管物应处于保管人的占有或控制之下,但保管只是对物的保存行为,而不是管理行为,因而保管人只应保持物的原状,而不得对物为利用或改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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