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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宪法: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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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4 19:27: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共基础知识主要是测试考生对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华图教育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宪法: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 40 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 20 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或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 20 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可见,除“年满 40 周岁”、“连续居住满 20 年”、“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三个条件外,香港基本法比澳门基本法中的特首条件多一项:“在外国无居留权”。
    关于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基本法规定,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根据香港基本法第 45 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应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成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的规定,在 1997 年到 2007 年的十年内由 800 人组成的包括工商、金融界;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界;立法会议员、区域性组织代表以及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等各界人士在内的、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公共基础知识考题日趋多样化和灵活。考生们对如何快速掌握考试知识点、有效提高考试成绩非常关心!华图教育网从考生备考角度出发,研究总结复习备考的方法和技巧问题,帮助考生快速掌握核心要点,突破记忆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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