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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民法: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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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4 19:26: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共基础知识主要是测试考生对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华图教育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民法: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尽管是一种财产权利,但是具有身份属性,特定的宅基地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特定的成员享有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不能申请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正因为如此,其自由转让一直受到政策及法律上的限制。
    2.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城镇居民享有的利用国有土地建造住房的权利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范畴。
    3.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在规划给个人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种植树木。宅基地上的附属物,如房屋、树木、厂棚、猪圈、厕所等永远归使用权人所有,将房屋出卖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移给新房主;但是宅基地的所有权仍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出卖、出租房屋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村民迁居并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由集体组织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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