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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民法:地役权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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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4 19:26: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共基础知识主要是测试考生对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华图教育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民法:地役权的设立”,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地役权合同一旦生效,地役权即产生,办理登记只是对抗要件。
    《物权法》第161条规定,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作为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地役权具备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关系到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必须通过登记予以公示,从而发生物权效力。
    公共基础知识考题日趋多样化和灵活。考生们对如何快速掌握考试知识点、有效提高考试成绩非常关心!华图教育网从考生备考角度出发,研究总结复习备考的方法和技巧问题,帮助考生快速掌握核心要点,突破记忆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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