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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民法: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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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4 19:25: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共基础知识主要是测试考生对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华图教育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民法: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或者其他附着物的权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是国有土地。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客体的土地,不仅限于地表,而且包括地上或地下。《物权法》第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此项规定表明,物权法没有将空间利用权设立为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种类,而是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中确立了土地地表之外的上下空间可以独立成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范围。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目的是为自己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3.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是对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
    公共基础知识考题日趋多样化和灵活。考生们对如何快速掌握考试知识点、有效提高考试成绩非常关心!华图教育网从考生备考角度出发,研究总结复习备考的方法和技巧问题,帮助考生快速掌握核心要点,突破记忆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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