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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法制史:唐朝诉讼制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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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4 19:25: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共基础知识主要是测试考生对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华图教育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法制史:唐朝诉讼制度(三)”,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法官责任制度
    为保证审判结果符合国家法律要求,唐朝严格规定了法官的责任制度。首先要求法官必须严格依据律、令、格、式正文定罪。《唐律疏议•断狱》明确规定:“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同时还规定,对于皇帝针对一时一事所发布的敕令,如果没有经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普遍法律的“永格”者,不得引用以为“后比”。如果任意引用而致断罪有出入者,属故意,以故出故入罪论处;属过失,以过失出入人罪论。
    公共基础知识考题日趋多样化和灵活。考生们对如何快速掌握考试知识点、有效提高考试成绩非常关心!华图教育网从考生备考角度出发,研究总结复习备考的方法和技巧问题,帮助考生快速掌握核心要点,突破记忆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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