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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之行政诉讼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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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4 19:25: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华图教育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行政法之行政诉讼的被告》,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2)委托行政的被告确认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3)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
    根据《行诉法解释》第19条规定,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生效需要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被告应是在生效行政处理决定书上盖章的机关。
    (4)派出机构或内设机构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
    ①派出机构为被告。派出机构或内设机构的被告资格问题,以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为标准。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对派出机构或内设机构有授权,该机构就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和诉讼主体资格,无论它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超越了授权范围,都是法律后果的承担者,应当做被告。
    ②所属机关为被告。如果法律、法规、规章没有给派出机构或内设机构授权,无论机构是否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它在法律上都不是行政行为的法律主体和后果承担者,不能以该机构为被告,而应以派出它的行政机关或者所属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5)若干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6)行政机关被撤销的被告确认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公基考题越来越灵活,考查方式也日趋多样化。如何“以不变应万变”、快速掌握指定考点、有效提高应试成绩是每个考生颇为关注的问题,华图教育网从考生备考角度出发,研究总结复习备考的方法和技巧问题,帮助考生快速掌握核心要点,突破记忆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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