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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法制史之唐朝诉讼制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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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4 19:25: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华图教育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制史之唐朝诉讼制度(一)》,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1.告诉的限制
    (1)限制越级告诉。即当事人亲告于官府,或由其亲属代诉。告诉先向县级控告,再由县而州,由州至中央大理寺。一般情况下禁止越诉,对越级告诉和受理者,处以笞刑。
    (2)直诉的限制。在特殊情况下允许越诉,甚至唐朝还规定了直诉制度。即凡冤无处申诉者,可以通过“邀车驾”、击“登闻鼓”等形式向皇帝告诉。但由此而冲撞皇前仪仗队和控告不实者,都要受到处罚。
    (3)限制卑幼子孙告尊长亲属。唐朝法律还规定了许多告诉的限制性条款,如除谋反、谋大逆、谋叛等罪外,卑幼不得控告尊长;卑贱不得控告尊贵;在押犯人,或80岁以上、10岁以下老幼之人,以及笃疾者,一般也无控告权;禁止投匿名信控告;起诉要有起诉书,按规定书写,即“诸告人罪皆须注明年月,指陈实事,不得称疑”。
    公基考题越来越灵活,考查方式也日趋多样化。如何“以不变应万变”、快速掌握指定考点、有效提高应试成绩是每个考生颇为关注的问题,华图教育网从考生备考角度出发,研究总结复习备考的方法和技巧问题,帮助考生快速掌握核心要点,突破记忆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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