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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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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4 19:25: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华图教育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民法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1.权利主体身份的多重性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业主的所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的结合,三者之间是相互独立的权利,因此,业主集所有权人、共有权人、成员权人三种身份于一身。
    2.权利客体的多样性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包括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业主所有权的客体是在构造上和使用上具有独立性和经济价值的建筑空间;业主共有权的客体是建筑物及其附属建筑物中所有的共有部分。因此,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具有多样性。
    3.权利内容的复杂性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异常复杂,主要表现为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业主作为所有权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业主作为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业主作为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这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常相互交织。因此,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具有复杂性。
    4.所有权的主导性
    业主拥有所有权是拥有共有权和成员权的前提,所有权标的物的大小决定了业主共有权和成员权的权利义务分担,处分所有权的效力当然及于共有权和成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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