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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之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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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4 19:25: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华图教育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行政法之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管辖,是指关于不同级别和地方的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一般认为,行政诉讼管辖划分为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解决的是不同审级法院之间管辖权的划分。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①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②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③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④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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