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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法律高频考点之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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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8 22:4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般情况下,事业单位考试中都会涉及到法律知识点,其中一个比较重要的考点就是民事法律关系。中公教育专家在此通过对这个考点的解析,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帮助。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发生于民事主体之间的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2.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事业单位考试中,对这一知识点最常见的考查内容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所谓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某一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所必不可少的构成要件。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内容三个部分。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四类。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主要是四类,即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1)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需要,而且能被主体所支配的物质实体。物主要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2)行为指的是在民事法律关系当中,民事主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作为客体的行为特指能满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通常也称给付。行为主要是债这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因为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只能就自己的利益请求债务人为给付行为,如交付标的物、完成工作,而不能对债务人的物或其他财产直接加以支配。
(3)智力成果是指人们通过智力劳动创造的、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的精神产品。包括文学、艺术、科技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以及商标等。智力成果主要是知识产权的客体。
(4)人身利益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利益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利益。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是人身法律关系的客体。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民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要求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负担。
中公教育专家希望以上解析能够帮助到大家,祝大家考试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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