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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债的发生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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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8 22:4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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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共基础知识题库|行政能力测试复习资料| 申论答题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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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债的发生原因》,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事业单位考试当中,债的发生原因可以说是高频考点。这一部分它涵盖的法律范围较广,它既结合了民法基础知识还结合了《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那接下来我们就具体认识下债的发生原因。
债的发生原因,是指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原因。我国《民法通则》第 84 条的规定,债是按照合同或法律规定而发生的。因此,债的发生原因可以分为四种,即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后面三种都可以归纳为是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原因。
首先是合同,合同是债最主要的发生的原因,大多数的债都是基于合同而发生的。
(一)合同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依法成立后,就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其核心就是债权债务关系。其次是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它是一种不合法行为,所以债也可基于不合法行为而发生。
(二)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三)无因管理
1.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的概念比较简单,可以从“无因”和“管理”两个方面来掌握。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他人管理的人,为本人。
2.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1)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前提)
(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主观要件)
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简称为管理意思,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
(3)为他人管理事务。(客观要件)
3.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表现在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产生债的关系。具体而言,管理人的权利主要有:
(1)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
(2)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
(注意:管理人不能向本人要求报酬)
(四)不当得利
1.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也是一种不合法行为,概念的把握可以从“不当”和“管理”两方面来掌握。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
2.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一方获得利益。
(2)他方受损失。
(3)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3.不当得利的法律效力
不当得利成立后,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以上便是债的发生原因,由于《合同法》对合同,《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责任做了进一步的规定,所以在事业单位的参考书当中会在后面进行进一步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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