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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类公共基础知识:反垄断调查者的义务-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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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8 22:40: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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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卫生人才招聘︱公共基础知识每日一练︱医学专业知识每日一练
中公卫生人才网整理法律知识-经济法之反垄断调查者的义务,希望对您备考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有所帮助!
1.调查者对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如果不对调查者课以保密的义务,市场的竞争关系和竞争状况将会剧烈恶化,公众对政府权力机构的信赖将消失殆尽。
2.调查者负有义务,被调查的经营者和利害关系人依法能够充分行使参与调查程序的权利。被调查的经营者在反垄断调查的过程中应当享有知悉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权等基本的程序性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程序的结果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因该结果蒙受不利的任何人,同样也应当有权参与程序并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反垄断法第43条规定:“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意见。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对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不过这些规定还比较粗略,我们期待反垄断法的实施细则能够将相应的程序性规则具体化和完善化。
3.调查者负有向社会公布相关处理决定的义务。我国反垄断法第44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可以向社会公布。”根据该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可以向社会公布,也可以不向社会公布;未认定构成垄断的申请案则不必公布。
以上是中公卫生人才网整理的经济法之反垄断调查者的义务,更多卫生类公共基础知识,请关注中公卫生人才网公共基础知识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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