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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事诉讼法之监视居住的适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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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8 08:5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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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共基础知识题库|行政能力测试复习资料| 申论答题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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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刑事诉讼法之监视居住的适用(一)》,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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