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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深圳市2017年公开招考公务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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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5 20:34: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深圳市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深圳市各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下同)决定公开招考一批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下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指1981年2月27日至1999年2月27日期间出生,部分职位对年龄有进一步要求的,详见本公告附件1);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8.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有关机关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聘任)纪律行为的;
    4.现役军人、在读的普通高等院校非应届毕业生、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含试用期人员);
    5.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6.法律规定不得录用(聘任)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三)其它要求:
    1.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公务员所在单位的职位。
    2.国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7年应届毕业生须于2017年9月30日前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中外合作办学的2017年应届毕业生须于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其他人员(含以国(境)外学历学位报考的人员)须于2017年2月27日前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以国(境)外学历学位报考的人员还须于资格初审前取得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3.非深圳户籍(生源)的报考人员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报考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门职位的除外)
    4.招考职位明确要求“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基层工作累计满2年的经历。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如外企、私企、民企等)、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
    5.职位要求有相关资格证书的,若报考人员仅有成绩但截至2017年2月27日仍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符合报名条件。但通过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且成绩为360分以上的人员,符合公告和职位的其他要求和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要求“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位。
    6.“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门职位仅面向由广东省兵役机关批准入伍,入伍所在地或生源(户籍)所在地为深圳市,服役期满2年以上(含2年)且退出现役,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专以上毕业后参军入伍或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专以上录取或就读期间参军入伍的人员。退役大学生士兵既可报考专门职位,也可报考其他职位。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门职位的,聘任后需在招考单位工作满5年。
    二、报名办法
    (一)职位查询。
    各招聘机关的招考人数、具体职位、资格条件、考试科目等详见本公告附件1《深圳市2017年公开招考公务员职位表》(以下简称职位表)。有关报考政策、报名网络技术等详细情况,请参阅本公告附件2、附件3、附件4。
    (二)报名。
    本次考试报名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不受理现场报名。报考人员可通过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网站(http://www.zzb.sz.gov.cn)、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szhrss.gov.cn)和深圳市考试院网站(http://www.testcenter.gov.cn)上的相关链接登录深圳市人事考试考生服务系统(以下简称考生服务系统,网址为https://ks.sz12333.gov.cn/ess/https://sz12333.gov.cn/ess/)进行网上报名。
    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1.网上实名注册用户。为防范冒用他人身份恶意注册、使用虚假身份信息报考等情况发生,考生服务系统已接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统一用户基础平台(以下简称统一用户平台),通过联网银行信息核验平台对考生进行实名认证。请报考人员在考生服务系统登录页面点击“立即注册”,在跳转的链接页面进行注册,具体操作见附件4《深圳市人事考试考生服务系统注册指南》。如已注册有统一用户平台账号的,可在考生服务系统登录页面直接输入该账号用户名、密码和验证码登录。在接入统一用户平台前注册的考生服务系统账号已失效,不再使用,需要重新注册。
    2.网上选报职位。报考人员应在2017年2月27日16:00至2017年3月5日17:00期间,以本人在统一用户平台注册的账号登录考生服务系统选报职位。
    3.网上缴费。选报职位成功的报考人员应在2017年3月7日10:00至2017年3月9日17:00期间,登录考生服务系统进行缴费。考试费为45元/科/人。
    4.网上打印准考证。缴费成功的报考人员可在2017年3月22日10:00后,登录考生服务系统打印准考证。
    (三)注意事项。
    1.报名前须认真阅读本公告及其全部附件,并对照本人条件严格按照职位要求进行报考。报考人员必须使用居民身份证进行报考,且每人只能报考一个职位。个人条件与报考职位要求不符的,笔试成绩无效,一切后果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
    2.报名时不作资格审核。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真实、准确填写报考信息。报考人员提供虚假报考信息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或聘任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等,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3.报名时应按照规定流程和时限尽早完成各环节操作。未在规定的选报职位时间内完成职位选报和确认或未在规定的缴费时间内完成缴费的,均视为放弃报名。
    4.报考人员所留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应准确无误,确保能够及时联系本人。
    5.报考人员的学历、学位和专业(指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上注明的专业)须与职位要求一致。具体请参照本公告附件5。
    6.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以及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实行考试费减免政策。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申请减免;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扶贫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申请减免。考试费减免由深圳市考试院审核确认及办理减免手续。
    三、笔试
    (一)笔试科目。
    笔试科目按不同职位分别设置,具体如下:


    具体职位的笔试科目详见附件1。各科目考试大纲详见本公告附件6。
    (二)笔试时间及地点。
    笔试时间为2017年3月26日。具体安排为:
    3月26日上午10:00-11:3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3月26日下午14:00-16:00 《申论》(A类)、《申论》(B类)、《财务会计素质测试》、《外事翻译素质测试(英语)》、《行政执法素质测试》、《社会保险执法素质测试》、《地税执法素质测试》、《食品安全执法素质测试》、《特种设备执法素质测试》、《卫生行政执法素质测试》、《司法素质测试》、《气象专业素质测试》。
    本次考试仅在深圳市设置考场,考场将实行随机分配,具体安排及要求详见准考证。报考人员凭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两证缺一不可)参加笔试。本次笔试将实行雷同卷甄别鉴定,对作弊者严肃处理。
    (三)成绩查询。
    笔试成绩按两科成绩各占50%合计,并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笔试成绩合格线和总成绩合格线由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划定,笔试成绩、笔试成绩合格线、考试总成绩合格线、入围面试人数少于面试名额职位的面试成绩合格线及进入资格初审人选初定于2017年4月17日16:00后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深圳市考试院网站上公布。考生也可通过考生服务系统查询本人笔试成绩。
    四、资格初审
    (一)参加范围。
    对笔试合格的考生,依笔试成绩从高到低顺序,根据该职位面试名额等额确定资格初审人选;若某职位笔试成绩合格的考生人数少于本职位面试名额的,则该职位所有笔试成绩合格人员都列为进入资格初审人选。其他笔试成绩合格的考生根据下述规则确定是否具有资格初审递补资格,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递补参加资格初审。笔试成绩低于合格线的不能参加资格初审和面试。
    设入围面试名额为R,招考名额为Y,资格初审类别按以下原则确定:
    A类:指笔试合格且名次在面试名额(R)值内的考生。此类考生全部为资格初审人选。
    B类:指笔试合格且名次在面试名额(R)值之外、但在招考名额6倍(6Y)值之内的考生。此类考生暂不具备初审资格,但具有递补资格。
    C类:指笔试合格且名次在B类考生之后的考生。此类考生不具备初审资格。
    D类:指笔试不合格的考生。此类考生不具备初审资格。
    (二)审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本次招考资格初审实施网上审查,考生在考生服务系统按要求上传个人资格初审材料扫描件,不需到现场提交纸质材料原件。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上传资料的,视为自动放弃体能测评和面试资格。
    具体安排和要求初定于2017年4月17日16:00后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深圳市考试院网站上公布。
    (三)注意事项。
    1.考生资格初审须上传的材料主要有: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学历及学位证书(国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7年应届毕业生暂不能提供学历学位证书的,须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含院系推荐意见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函>和成绩单),职位要求的资格证书、工作经历证明材料、退出现役证件和其它相关材料。
    2.考生提供的材料必须齐全、准确、真实,如材料不齐或弄虚作假的,将取消进入下一轮的资格。
    3.资格初审仅对考生如实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核对,其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职位要求最终以资格复审、考察及聘任审批为准。
    4.报考监狱戒毒管理机关警察职位的,经资格初审合格的参加体能测评。报考除监狱戒毒管理机关警察职位外其他职位的,经资格初审合格的,确定为面试人选。
    5.资格初审不合格的,不能参加体能测评和面试;由此出现面试名额空缺的,将在规定时间内按同一职位笔试总成绩由高至低的顺序,从递补人选中依次递补进行资格初审。当面试人数达到该职位面试名额,或该职位B类人员均审查完毕,或规定的资格初审结束时间到达后,均不再递补资格初审人选。
    五、体能测评
    (一)参加范围。
    报考监狱戒毒管理机关警察职位经资格初审合格的考生均需参加体能测评。
    (二)时间和地点。
    体能测评初定于2017年5月上旬进行,地点设在深圳市。具体安排及相关要求将于监狱戒毒管理机关警察职位资格初审后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深圳市考试院网站上公布。
    (三)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
    体能测评项目为:男子项目为纵跳摸高、10米×4往返跑、1000米跑;女子项目为纵跳摸高、10米×4往返跑、800米跑。体能测评参照《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实施。参加体能测评的项目中有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结果不合格。
    (四)注意事项。
    1.经资格初审合格的考生凭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在指定时间到达指定体能测评现场并进行签到,等候体能测评。本人未能在指定时间到达指定体能测评现场签到和参加体能测评或未经现场主办机构许可中途离开体能测评现场的,按自动放弃处理,取消面试资格。
    2.资格初审合格但排名在面试名额以外的考生为体能测评递补人员。此类人员须在指定时间到达指定体能测评现场等候递补,且仅在其所报考职位出现面试名额空缺时方能按笔试排名顺序依次等额递补参加体能测评。若其所报考职位没有面试名额空缺的,不能参加体能测评。
    3.按照规定应参加体能测评的资格初审合格考生全部完成体能测评后仍出现面试名额空缺的,不再递补。
    六、面试和总成绩
    (一)面试形式。
    本次面试将分为基础面试和专业面试。其中,所有职位均需参加基础面试,部分职位需加试专业面试,具体安排在面试公告中发布。
    (二)面试时间和地点。
    面试初定于2017年5月中下旬进行。只参加基础面试的,基础面试成绩即为面试成绩;需加试专业面试的,按基础面试占60%、专业面试占40%计算面试成绩。以上面试成绩均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面试地点设在深圳市,考生凭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参加面试,具体安排和要求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深圳市考试院网站上公布。
    (三)总成绩查询。
    面试结束后,各职位按笔试占60%、面试占40%计算考试的总成绩,总成绩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3位。总成绩将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深圳市考试院网站上公布,考生也可登录考生服务系统查询本人总成绩。
    七、体检、资格复审、考察和公示
    (一)体检人选的确定。
    对考试总成绩合格的考生,依其所报职位考试总成绩高低顺序,按该职位拟招名额等额确定体检人选。若因考生考试总成绩相同造成以上述办法确定的体检人选数量多于职位拟招名额时,则对上述考试总成绩相同人员依如下办法确定最终的体检人选:仅考试总成绩相同的,笔试成绩高的确定为最终的体检人选;考试总成绩和笔试成绩均相同的,《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高的确定为最终的体检人选;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均相同的,基础面试成绩高的确定为最终的体检人选;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基础面试成绩均相同的,采取加试方式确定体检人选。当参加同一职位面试的人数少于面试名额时,考生面试成绩未达到面试成绩合格线的,不得确定为体检人选。
    (二)体检时间、地点和要求。
    体检时间初定为2017年6月上旬。体检地点设在深圳市,具体安排和要求将与总成绩同时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深圳市考试院网站上公布。
    获得体检资格的考生需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及近期2寸正面免冠彩色相片1张,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体检。不按时到达指定地点或体检中途擅自离开体检场地的,视为自动放弃。
    体检按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执行,并参照《广东省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组织实施。
    (三)资格复审、考察和公示。
    体检合格的考生确定为考察对象,由招考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规定对其进行资格复审、考察,主要考察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学习工作和报考期间的表现,重点对考察对象的个人档案进行严格审核,全面核实其是否符合报考资格条件,同时核实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方面的情况。考生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参加资格复审、考察及提供个人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复审、考察等事项的要求初定于2017年6月中下旬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布。
    在体检、资格复审、考察或公示环节,因自动放弃或不合格等情况出现空缺的职位,可在本职位考试总成绩合格的考生中按照从高分至低分的顺序等额依次递补(若因同一职位考生考试总成绩相同造成可体检人选数量多于职位空缺的,将根据职位空缺数量按前述确定最终的体检人选的办法等额确定递补的最终的体检人选),并进行体检、资格复审、考察和公示。
    在体检环节出现空缺职位需要递补的,由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考生。在资格复审、考察或公示环节出现空缺职位需要进行递补的,需由招考单位主管部门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递补意见,逾期未提出递补意见的,视为不申请递补。资格复审、考察或公示环节出现空缺职位需要递补的,每个职位只进行一次递补。递补工作截止日期为2017年10月31日。
    八、聘任
    资格复审和考察合格的,确定为拟聘任人选。拟聘任人选的聘任材料经深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合格的,将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公示7天。
    公示期满,对受到投诉且经查实有严重问题的,不予聘任;对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任,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任;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聘任的,由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公示结束后正式办理聘任手续。经审批同意聘任的,由招考单位和拟聘人员按规定办理报到手续,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聘任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九、试用期管理及任职定级
    新招聘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管理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3〕16号)及《深圳市新招聘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深人社规〔2014〕9号)有关规定执行。
    新招聘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将按照其报考的职位任职定级,具体办法见《深圳市新招聘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深人社规〔2014〕9号)。高学历者报考低学历要求的职位,将按职位明确的职务办理任职手续。例如:招考职位为七级执法员,要求最低学历为本科、最低学位为学士,考生无论是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的还是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均任职为七级执法员。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门职位的,也按上述规则确定职务。
    十、其它事项
    (一)本公告及其附件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二)基层工作经历及其它相关资历的时间计算,均截止至报名的第一天,即2017年2月27日。
    (三)准考证是报考人员参加本次考试各环节的重要证件,请妥善保管、复印多份备存。报考人员参加笔试、体能测评、面试、体检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与报名时一致)。
    (四)本次考试不指定任何考试辅导用书和资料,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社会上任何以公务员考试命题组、考试教材编委会、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有关公务员考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参考资料、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附件:
    1.深圳市2017年公开招考公务员职位表
    2.深圳市2017年公开招考公务员报考指南
    3.深圳市人事考试考生服务系统网上报名操作说明
    4.深圳市人事考试考生服务系统注册指南
    5.高职高专、本科以及研究生专业目录
    6.深圳市2017年公开招考公务员笔试科目考试大纲
    7.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0号)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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