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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之行政诉讼-判决的情形(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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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6 12:33: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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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共基础知识题库|行政能力测试复习资料| 申论答题技巧

法律知识 政治知识 |科技知识 经济知识 |公基复习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行政法之行政诉讼-判决的情形(三)》,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5)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6)判决变更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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