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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之法的非正式渊源之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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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6 19:06: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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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共基础知识题库|行政能力测试复习资料| 申论答题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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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理学之法的非正式渊源之判例》,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判例在英美法系属于法的正式渊源。在当今的大陆法系,判例的重要性——至少它的事实重要性——已被大家所承认。在中国,判例的重要性也被人们普遍承认。例如 2000 年 6 月,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定期向社会公布部分裁判文书,在各卷的案例汇编的前言中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由于具有最髙的司法效力,因而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同时还可以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提供参考,也是法律专家和学者开展法律教学和研究的宝贵素材。”
判例之所以在法的适用中具有重要性,是因为它可以弥补制定法的不足。具体地说,任何判例都是法官结合特定案件事实将具有一般性和抽象性的制定法规范具体化的一种结果,也就是说判例不再是一般的和抽象的,这至少为将来的法官运用该制定法解决具体案件提供了思路、经验和指导。同理,任何判例都是法官针对具体案件事实将具有模糊性和歧义性的制定法进行解释而得到的一种结果,也就是说,任何判例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语言的模糊性和歧义性,使制定法的语言的外延和内涵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厘清。这样,判例就为将来的法官适用制定法解决具体案件提供了帮助,至少可以减轻法官的工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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