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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事业单位刑法中有关附加刑的考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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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6 19:06: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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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共基础知识题库|行政能力测试复习资料| 申论答题技巧

法律知识 政治知识 |科技知识 经济知识 |公基复习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事业单位刑法中有关附加刑的考点解析》,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事业单位考察中刑法部分附加刑的内容,是一个常考知识点。附加刑区别于主刑来说,没有主刑应用的广泛,但却是考试当中易考的点,出题人尤其爱考细节,这些细节问题都需要我们逐一深入了解,今天我们一起探讨下附加刑在事业单位考察中的一些具体内容。
一、附加刑的概念
附加刑,指刑法规定,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附加刑既可独立适用,也可附加适用。
二、附加刑的种类
附加刑包括: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四)驱逐出境。
三、附加刑的具体规定和应用
(一)罚金
概念和内容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从法律性质上讲,罚金是一种刑罚方法,而非经济制裁、民事制裁或行政处罚。所以在考试当中,出题人喜欢把它与行政处罚中的“罚款”联系起来考察,那么在此尤其提醒大家的是只有罚金才是刑罚,而罚款则是行政处罚。罚金刑属于财产刑的范畴,它是以强制犯罪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交纳金钱为内容的刑罚方法。关于罚金的裁量原则,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根据本条规定,罚金数额应当与犯罪情节相适应。关于罚金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罚金”的缴纳方式特别增加了“延期缴纳”一项,而过去多有减免缴纳,这意味着国家在罚金的处罚力度上比过去更加严格。
(二)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下列4项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关于剥夺政治权利,出题人比较集中于考察第3和第4点,因为三和四的对比差别主要在于“领导”一词。例如:
判断题1.王某,为某市政府工作人员,被剥夺政治权利以后还可以继续任职。
解析答案:错误,被剥夺政治权利以后不能在国家机关担任任何职务。
(三)没收财产
概念和内容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没收财产属于一种财产刑,也是我国刑罚的附加刑中最重的一种。
关于没收财产,出题人最爱考察的是它的范围。没收财产的范围,是指刑法规定犯罪人的哪些财产可以没收,哪些财产不能没收的范围。
我国刑法第59条运用肯定和排除的手法,对没收财产的范围进行了规定,根据这些规定,没收财产的范围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确定:
1、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2、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3、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尤其是第一点,是出题人最爱考察的地方,例如:判断题1.没收财产指的是没收全部财产。
解析答案:此题说法错误。没收财产可能没收一部分。并不一定全部没收。
(四)驱逐出境
概念和内容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驱逐出境作为一种刑罚方法,只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而不适用于犯罪的本国人,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
驱逐出境既可以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具体适用时,要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犯罪分子本人的情况,以及外交斗争的需要。一般的掌握标准是:罪行较轻、不宜判处有期徒刑,而又需要驱逐出境的,可以单独判处驱逐出境;对于罪行严重,应判处有期徒刑的,必要时也可以附加判处驱逐出境。
由于驱逐出境只用于对待外国人,所以没有其他三个附加刑适用广泛,进而驱逐出境不是出题人爱考的点,只需注意一个问题即可,就是驱逐出境只针对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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