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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物权的保护之请求返还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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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5 12:30: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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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共基础知识题库|行政能力测试复习资料| 申论答题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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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民法之物权的保护之请求返还原物》,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物权人在其所有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可以向非法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或请求法院责令非法占有人返还原物。只要能够返还原物的,就必须返还原物,不能用其他的方法如金钱赔偿来代替。
物权人只能向没有法律依-而侵占其物的人即非法占有人请求返还。这里的非法占有是指占有人占有财产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并不一定是指占有人取得手段上的违法或主观上的过错。例如,从小偷那里购得赃物的公民,虽然他不知道是赃物,但他仍然是非法占有人。
物权人对于合法占有人在合法占有期间不能请求返还原物。例如,房屋所有人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将房屋出租,在承租期限届满以前,他不能请求承租人返还原物。
由于返还原物的目的是要追回脱离所有人占有的财产,因此要求返还原物的,应当是特定物,即具有单独特征,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如一幢房屋、一幅名画。如果被非法占有的是种类物,即具有一类共同特征,可以用品种、规格或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就不能要求返还原物,而只能要求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返还同种类及同质、同量的物。例如,被小偷偷去了10元钱,就只能请求返还等值的人民币,无论是1张10元的还是10张1元的。当然,物品是从种类物中分离出来的,已经具有了特定化的性质,就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例如,只要能够、证明小偷现在占有的正是被偷窃的10袋水泥,那么,这时的财产就是特定的,失主自然可以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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