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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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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5 12:3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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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共基础知识题库|行政能力测试复习资料| 申论答题技巧

法律知识 政治知识 |科技知识 经济知识 |公基复习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民法之法人》,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1.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法人的特征:
(1)法人是团体。法人区别于自然人的特点,就在于自然人是由个体充任民事主体,而法人是由自然人及其财产的集合而组成的团体或者说是社会组织,这个社会组织被法律确认为民事主体。
(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法人的制度功能主要是财产上的,因此,法人能成为民事主体的支柱,就是必须有独立财产。
(3)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法人拥有独立财产的逻辑结果。法人既然拥有独立财产,便能够以此财产负担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
(4)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法人作为拟制的人,其所为的行为总是由具体的自然人作出的,也就是法人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时,是由法人代表人、代理人或者其他雇员出面的。
3.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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