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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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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5 12:30: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7公共基础知识题库|行政能力测试复习资料| 申论答题技巧

法律知识 政治知识 |科技知识 经济知识 |公基复习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民法之有价证券》,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有价证券所代表的一定权利与记载该权利的书面凭证合二为一,权利人行使权利,原则上不得离开证券进行。
有价证券具有下列特征:
1.代表财产权利。有价证券券面所记载的财产价值就是证券本身的价值。
2.证券上的权利行使,离不开证券。有价证券属于特定物,证券与所记载的财产权利不能分离,享有证券上所代表的财产权利,就必须持有证券。权利人一旦丧失证券,就不能行使证券上的权利。
3.有价证券的债务人是特定的,即证券的权利人只能请求证券上记载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有价证券的持有人转让证券,不影响债务人对债务的履行。
4.有价证券的债务人的支付是单方义务,即债务人在履行证券义务时,除收回证券外,不得要求权利人支付相应对价,必须“无条件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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