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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苏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法律部分复习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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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2 23: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5江苏公务员考试的备考工作已经拉开帷幕。在江苏省考中,公共基础知识以单独的一张试卷来考,具有与行测和申论同等的地位。基础比较好的考生,能以公共基础知识这科考试,与竞争对手拉开差距来赢得省考。中公教育专家希望本文能给广大计划参加2015年江苏省考的考生,提供复习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的方向。
法律基础知识几乎占到江苏省考公共基础知识的半壁江山。具体内容包括法理、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和少量的程序法,以及近几年新修订的法。法理学是法学部门中最抽象的一门学科,理论性比较强,每年都会出现,但是考题不多,分值也不大,中公教育专家建议广大考生先学习其他法律部分,掌握了基本的法律概念和法学原理之后,再来复习法理学,会有事半功倍的效果。法理学部分一般会在法的作用、法的价值、法的渊源、法的效力、法与社会等方面来出题,广大考生要重视上述几个方面。
宪法的部分稍微比法理学多一些,面也比较广,但是难度不大。因为,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在新闻资讯中,经常能听到关于宪法及宪政的报道。宪法的内容和政治有点类似,即使从来没有接触过法律的考生,也不会对宪法感到陌生。国家性质和国家基本制度、新中国宪法发展的历史、国家机构的职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部分的重点,也是历年的常考点,尤其是现行宪法的四次修正案,几乎年年都有考题。宪法和其他基本法的内容,会结合法理学的理论知识来考查,这是命题的新趋势。中公教育专家建议考生在复习过程中,要把法理学的基本理论理解记忆,融会贯通。
刑法是最基本的法律之一,更是必考的对象。现实生活中的刑事案件到处都是,如十八大过后的一系列反腐败案件,大部分都进入司法程序。刑法总则部分的重点是犯罪构成理论、排除犯罪的事由、故意犯罪的各种形态、刑法的种类及量刑。刑法分则部分的重点是一些常见的多发性犯罪的罪名、与公职人员有关的罪名、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罪名。中公教育专家建议考生在学习刑法时,重在理解刑法总则中的犯罪构成,掌握对危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罪名如何的判断方法,并以此为突破口,把握刑法分则的常考罪名。
民法和刑法一样,也是最基本的法律,而且民法与我们的日常生活联系更加密切。我们早晨上班要坐公交车,这就与公交公司建立了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中午要出去就餐,还要和餐馆订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在一个单位上班,要和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等。总之,我们的生活几乎每时每刻都受到民法的调整,自然而然,民法也就成了考试的重中之重。民法的重点在于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物权变动的模式、债发生的原因、几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及其归责的原则等。在民事法律事实部分,要重点掌握行为和事件的区别,以及区分的标志。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考查自然人主体,法人主体在民法部分考查得很少。物权变动的模式主要考查动产物权变动的交付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制度。但是近几年,已经偏向于重要的动产物权变动的模式,如机动车、航空器、船舶这些价值比较大的动产,在物权发生转移时采取交付生效、登记对抗主义。我们一般讲债发生的原因有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这里重点考查的是法律行为,如合同。合同法部分,重点掌握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的效力,包括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侵权法部分,要理解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几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
以上是中公教育专家根据多年经验提出的一些小建议,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详细的复习计划,对各个部分的复习划分出明确的时间段,并在一个复习时间段结束之后,对前一阶段的复习成果进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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