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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质权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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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9 14:26: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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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公共基础知识题库|行政能力测试复习资料| 2016申论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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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民法之质权的特征》,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1.质权是担保物权
质权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设定的,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担保物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就质物优先受偿。
2.质权的标的是动产或权利
一般来说,质权是一种动产物权,对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也不得设定质权。另外,权利也可以成为质权的标的,称权利质权。
3.质权须移转质物的占有
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在设立质权时,出质人应当将质物的占有移交给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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