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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抵押权的消灭(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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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6 14:35: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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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债权消灭
抵押权是为担保主债权实现而存在的从权利,相对于被担保的主债权,抵押权具有绝对的附从性,主债权消灭,抵押权亦消灭。被担保主债权可因如下原因而消灭:
1.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全部清偿。
2.债务人对抵押权人亦存在债权并符合抵销条件时,其债权相互抵销。
3.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因继承、合并等而发生混同,抵押权人与债务人成为一人。
4.抵押权人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三)抵押权实现
抵押权的实现,又称抵押权的实行,即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行使其抵押权将抵押的标的物变价以满足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的过程。抵押权的实现是债权实现的一种方式,是抵押权担保功能实现的最后环节。抵押权实现,抵押担保法律关系消灭,抵押权自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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