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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抵押权的消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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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3 15:27: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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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消灭的原因,即引起抵押权消灭的法律事实。抵押权在性质上为担保物权,其设定一般有存续期限,为有期物权,并非如所有权那样永恒存续。抵押权得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其既可因物权消灭的一般原因而消灭,又可因担保物权消灭的原因而消灭,又有自己独特的消灭原因。
(一)抵押标的物灭失且无替代物
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可因抵押标的物的灭失而消灭,而不论该标的物为事实上上的灭失,还是法律上的灭失。但抵押权是对于所抵押的标的物拍卖价金的优先受偿权,其在本质上为价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因此,在担保期间,当抵押标的物灭失时,如果有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代位物,由于价值仍存在,抵押权可存在于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上,抵押权并不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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