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223|回复: 0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抵押权清偿债权的顺位

[复制链接]

63万

主题

63万

帖子

190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07966
发表于 2016-12-20 18:58: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5052804231247335.jpg

2015052804231247335.jpg

2016公共基础知识题库|行政能力测试复习资料| 2016申论写作

法律知识 政治知识 |科技知识 经济知识 |公基复习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民法之抵押权清偿债权的顺位》,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3.清偿债权的顺位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抵押权实现的诉讼时效
我国《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热门推荐: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
更多精彩内容,请访问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
        
                关注中公教育微信wwwoffcn,政策问题实时答,考试信息不漏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新都网

GMT+8, 2025-5-14 12:18 , Processed in 0.046649 second(s), 11 queries , Win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