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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之行政诉讼二审(判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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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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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3 11: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维持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发回重审或者改判。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4)发回重审。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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