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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商法之别除权行使的条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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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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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3 11: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债权和担保权合法成立和生效。作为别除权根据和基础的债权和担保权,必须符合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例如,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必须具备行为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条件,同时符合有关借款合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其标的物必须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并且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欠缺这些条件之一的,不得在破产程序中享有别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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