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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抵押人的权利(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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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3 19:07: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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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民法之抵押人的权利(二)》,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3)对抵押物设定多项抵押的权利。
(4)对抵押物的出租权。《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人的主要义务是妥善保管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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