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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商法之别除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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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 14:33: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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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商法之别除权(二)》,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别除权以实现债权为目的。民法设立担保制度以保障债权的实现为目的。因此,担保权从属于受担保的债权。债权的有效和存续是担保权有效和存续的前提。债权消灭,担保权随之消灭。同样,债权的范围和实现条件,也就是担保权的范围和实现条件。这一基本原理,亦为破产法的别除权制度所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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