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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抵押权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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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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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 14:33: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物权法》第192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担保法解释》)第75条第1款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抵押权的顺序,是指同一抵押物上存在数个抵押权并形成重叠关系(即抵押物的价值不足以使各抵押权人同时充分受偿)时,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先后次序。抵押权顺序的处分,即抵押权人对这种顺序利益的处分,包括转让、抛弃和变更,《物权法》第194条第1款对抵押权顺序的抛弃和变更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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