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204|回复: 0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商法之别除权(一)

[复制链接]

63万

主题

63万

帖子

190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07966
发表于 2016-11-30 14: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5052804231247319.jpg

2015052804231247319.jpg

2016公共基础知识题库|行政能力测试复习资料| 2016申论写作

法律知识 政治知识 |科技知识 经济知识 |公基复习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商法之别除权(一)》,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别除权以担保权为基础权利。别除权不是破产法创设的实体权利,而是破产法给予某些既成的实体权利的特殊待遇。享有这种特殊待遇的权利基础是担保权;而担保权是依据民法担保制度发生的。也就是说,只有在破产案件受理时已经合法取得担保权的债权人才能够享有别除权。这里所说的担保权,是指物的担保意义上的担保权,即所谓担保物权。
我国现行破产法给予担保权以比较充分的保护。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里所说的“财产担保”,包括三种形式:抵押、质押、留置。因此,在我国,依据民法通则和担保法成立的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是别除权的基础权利。
热门推荐: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
更多精彩内容,请访问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新都网

GMT+8, 2025-7-31 21:41 , Processed in 0.058137 second(s), 10 queries , Win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