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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之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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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30 14:19: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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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公共基础知识题库|行政能力测试复习资料| 2016申论写作

法律知识 政治知识 |科技知识 经济知识 |公基复习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行政法之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1.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其地位明显优越于行政管理相对人。在行政诉讼中,这种情况发生了转变,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样都是行政诉讼的当事人。行政机关不再是管理者,不能再像在行政程序中那样指挥命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机关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诉讼行为违法,不能直接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措施,只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
2.各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样都是行政诉讼主体,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也没有法外特权,享有同等的机会阐述意见和辨明是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起诉权,行政机关不但没有这项权利,也没有反诉权,相反却受到很多限制,如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诉讼期间不得自行向原告、证人调查取证等,这些限制正是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表达意见的机会,科学地反映了行政诉讼的特殊要求。
3.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参与行政诉讼的机会,防止行政机关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施加压力,同时也应当防止原告滥诉,无理纠缠。
4.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时应当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能因人而异。对此,人民法院组织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行政机关虽然依法享有行政管理权,但是在遵守宪法和法律上与一般的公民没有、也不应当有任何区别,行政机关没有从事违法行为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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