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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宪法之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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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30 14:19: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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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公共基础知识题库|行政能力测试复习资料| 2016申论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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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宪法之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根据现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包括:全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和森林法院等。
宪法第 127 条第 2 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这表明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不是领导关系,而是监督关系。宪法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各级人民法院能够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根据这一规定,上级人民法院不能直接指挥命令下级人民法院如何进行审判,只能对下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是否正确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监督。这种监督主要体现在上级人民法院按照上诉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及死刑复核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具体案件的监督,纠正错误的判决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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