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202|回复: 0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

[复制链接]

63万

主题

63万

帖子

190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07966
发表于 2016-10-28 14: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物权法未作具体规定,而是规定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 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 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 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较强的福利性质,本集体的农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无须向土地所有人支付地租。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新都网

GMT+8, 2025-6-24 10:34 , Processed in 0.059923 second(s), 9 queries , Win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