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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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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7 13:27: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物权法》第137条第1款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据此,出让与划拨是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两种基本方式。
1.出让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指国家在国有土地上为受让人创设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向国家支付出让金的行为。出让的方式主要有四种:协议出让;拍卖出 让;招标出让;挂牌出让。《物权法》第137条第2款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 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根据《物权法》第138条的规定,采取拍卖、招标、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 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划拨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是指国家无偿在国有土地上为土地使用人创设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物权法》第137条第3款明确规定,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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