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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事诉讼法之职能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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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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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4 13:58: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职能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职能管辖所要解决的是哪类刑事案件由公安司法机关中的哪一个机关立案受理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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