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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商法之管理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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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7 12:19: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忠实义务,又称诚信义务、忠诚义务,指管理人在执行职务时,应当最大限度地维护债务人财产和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不欺瞒,不谋私利。
勤勉义务,又称善管义务,指管理人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应当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认真、谨慎、合理、高效地处理事务,不疏忽,不懈怠。
2.报告义务。
(1)一般报告义务。这是法律规定的一般性义务,即未划定范围和指定特殊事项的义务。破产法第23条规定了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的义务和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报告情况和回答询问的义务。
(2)特殊报告义务。这是就法律规定的特殊事项报告的义务。破产法第69条规定了十种重大的财产处分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尚未召开,或者债权人会议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应当报告人民法院。
3.不辞任义务。为了保证破产管理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破产法第29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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