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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物权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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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5 12:48: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登记的权利人转让其不动产权利或在不动产之上为他人设定他物权而办理的登记。
2.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是指对现实登记的权利的正确性提出异议而进行的登记。
《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3.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而作的提前登记。
《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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