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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国际法之庇护(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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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 13: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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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能力测试复习资料|2016公共基础知识题库|事业单位面试试题及答案
【导语】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国际法之庇护(二)》,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国家从属地管辖权的意义上,可以自主决定庇护的条件,只要不违背其国际义务。因政治原因而请求的庇护,即政治庇护是庇护的一种,也是当代国际实践中最为普遍的一种。根据国际法,对从事侵略战争、种族灭绝和种族隔离、劫机、侵害外交代表等罪行以及其他被条约或习惯国际法认为是国际罪行的人,不得进行庇护。 庇护包括允许避难者在庇护国境内居留,对其进行保护或不对其进行相关的惩罚,并拒绝将其交给其他国家或递解出境。对尚不在庇护国领土内的避难者,庇护还包括准其入境。因此,不引渡并不等于庇护。
被给予庇护的人在庇护国通常享有外国侨民的待遇,其应当遵守庇护国的法律。并且庇护国不得准许其从事可能导致庇护国违反国际法义务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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