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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难点解读: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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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6 20:49: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中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是考查的重点内容之一,考生要掌握其相关内容才能从容应对与之有关联的题目,在笔试中取得优异成绩。中公教育专家为大家详细介绍担保物权相关内容。
一、担保物权的特征
1.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担保物权是为确保债权实现而确立的,与所担保的债权形成主从关系,被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担保物权为从权利。
2.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
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其全部债权受偿之前,得就担保物之全部行使其权利,担保物的价值变化及债权的变化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整体性。
3.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当担保物灭失、损毁或者被征收而获有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时,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该担保物的代替物。
4.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性
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性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破产时,担保物权人得就担保物之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清偿。
二、担保物权的种类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三、三大担保物权的区别
1.抵押权、质权属于约定约定担保物权,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
抵押权的设立除签订抵押合同外,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抵押权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为条件。经登记成立的抵押权,以抵押登记记载的存在为其保持的条件,注销登记即意味着登记的抵押权不复存在。
质权的成立,除签订质押合同外,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仅订立质押合同而不依质押合同的约定移转质物的,不能成立质权。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即引起质权的消灭。
对于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不需要签订留置合同,在留置条件具备时,即可进行留置。
2.抵押权可以在动产、不动产上设立,质权在动产或权利上设立,留置权只能在动产上设立。
抵押权和质权的标的物既可是债务人的财产,又可以是第三人的财产。而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债务人的财产。
3.实现的方式不同,抵押权忍和质权人在债务人不按期清偿债务之时,于通知债务人后,即可拍卖、变卖质物而直接受偿,仅负有通知的义务而无定期催告债务人履行的义务。而留置权则必须确定一相当的期限通知债务人清偿债务,债务人仍不清偿时,债权人可拍卖、变卖留置物受偿。《担保法》第87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以上是中公教育专家对担保物权相关基本知识点的总结比较,希望对大家理解有关知识点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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