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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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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1 18: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律常识属于公共基础知识的范畴,而大多数的事业单位考试,都考查相关内容,以山西为例,山西省直事业单位的考试以及各地市的事业单位考试都以公共基础知识的考察为主,而且山西省直事业单位考试中只考查公共基础知识。而在公共基础知识的考察中,法律虽不能说占据半壁江山,但也起到了举足轻重的地位,一般会占到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的分数。那么,今天中公教育专家就和大家说说法律(刑法)当中的一个重要考点-------故意犯罪的的未完成形态。
说到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最主要的内容就是进行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分。
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在考试过程中最重要的考点是区分这三个未完成形态,从而判定该行为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
那么最简单的区分标准主要有两个,一个是该行为是否着手,一个是犯罪未得逞的原因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
1.首先看何种原因停止
主观放弃+犯罪未得逞=犯罪中止
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犯罪未得逞=犯罪预备或犯罪未遂
2.其次看该行为是否已经着手
着手之前+犯罪未得逞+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预备
着手之后+犯罪未得逞+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遂
对于上述这两个公式,如果从严谨的学术角度看,确实有不够精准之处,但对于事业单位考试中一些相对简单的题目,此公式即可应对。但对于难度比较高的法律问题,此公式就略显粗糙。但是随着近几年公共基础知识法律考题的难度逐年增大,那么想通过此次的交流对上述公式进行细化,从而使考生在做题的过程中能有所提高。
那么需要着重讲解的内容就是“着手”的内容与“主客观原因”的内容,首先是“着手”,对于刑法中的“着手”,不是犯罪的起点(犯罪行为的起点是犯罪预备行为),而是犯罪行为的实行行为的起点,判断“着手”的形式标准是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实行行为,其实质标准是行为产生了侵害法益的具体危险状态。例如,盗窃罪的着手标准是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有转移他人占有的财物的紧迫危险性的行为。
那么对于犯罪未得逞是由于主观放弃还是意志以为的原因,是区分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未遂最大的不同之处。其中犯罪预备一般很容易识别,最主要的就是区别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对于这二者的区分,可以采取“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时是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时是未遂,“能”与“不能”的判断应以行为人的认识为标准(主观说),即只要行为人认为可能既遂而不愿达到既遂,即使客观上不可能既遂的,也是中止;只要行为人认为不可能既遂而放弃,即使客观上可能既遂,也是未遂。例如抢劫时发现对方是自己胞兄而放弃犯罪的,属于犯罪中止;但持枪杀人时听到警笛声逃跑的,属于犯罪未遂。
以上就是中公教育专家对犯罪未完成形态的简要划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最后祝各位考生取得优异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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