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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司法制度之审判制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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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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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0 14:03: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审判独立原则
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原则体现了审判的独立性。
2.不告不理原则
为了尊重当事人诉权和体现法院的中立性,我国法律规定:未经控诉一方提起控诉,法院不得自行主动对案件进行裁判;法院审理案件的范围(诉讼内容与标的)由当事人确定,法院无权变更、撤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案件在审理中,法院只能按照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事实和主张进行审理,对超过当事人诉讼主张的部分不得主动审理。
3.直接言词原则
在我国诉讼制度中,审理形式一般采取直接言词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可再分为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均以发现真实为主要目的。直接原则也称直接审理原则,要求参加审判的法官必须亲自参加证据审查、亲自聆听法庭辩论。这一原则强调审理法官与判决法官的一体化。言词原则也称言词审理原则,要求当事人等在法庭上须用言词形式开展质证辩论的原则。这一原则是公开原则、辩论原则和直接原则实施的必要条件。直接言词原则反映了我国审判活动的亲历性。
4.及时审判原则
及时审判原则具有保障人权、促进诉讼进行、提高诉讼效率的重要价值。我国法律要求人民法院及时审理案件,提高办案效率。这一原则体现了审判的效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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