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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经济法之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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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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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9 21:59: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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