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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司法制度之审判制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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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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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2 18:0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民法院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受其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在此基础上实行国家机关的职能分工。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国家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分别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要在国家权力机关的统一监督下进行相应的职能活动。这和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是完全不同的。国家权力机关对审判机关的工作拥有监督权,如有权审议审判机关的工作报告,有权检查它的工作,有权向它提出质询,有权罢免它选举或决定任命的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等。我国这种审判组织体制,既体现了国家权力的统一,又保证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使审判工作能够有序、高效地进行。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审判制度的人民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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