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209|回复: 0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刑法的时间效力

[复制链接]

18万

主题

18万

帖子

56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562579
发表于 2016-7-7 12:58: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刑法的时间效力的概念
刑法的时间效力所解决的问题是,刑法何时起至何时止具有适用效力,其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与溯及既往的效力(溯及力)。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定罪量刑应以行为时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为限,因此,对于行为时不受处罚的行为,不能适用事后刑法定罪量刑;在刑法变更时,对行为时受处罚的行为,不能适用比行为时更重的刑法;对行为时虽被禁止但法律没有规定法定刑的行为,事后不能判处刑罚。
2.刑法的生效时间与失效时间
从我国的刑事立法实践来看,刑法的生效时间分为两种情况:(1)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9条规定:本决定自公布之曰起施行。(2)公布后间隔一段时间才生效,如现行刑法典于1997年3月14日通过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相比之下,后一种情形更有利于公民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结果。
刑法的失效时间,主要有两种情形:(1)由立法机关明文宣布原有法律效力终止或者废止,如现行刑法明文规定废止15个单行刑法。(2)新法的实行使原有法律自然失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新都网

GMT+8, 2025-2-11 00:53 , Processed in 0.070542 second(s), 8 queries , Win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